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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院两个答复函:明确“死亡赔偿金”如何分配?
小编前几日推送了“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”的最高院答复,很多朋友都想知道,既然不属于遗产,那么如何处理,如何分配呢?就此,小编找到最高院的另一个答复,就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进行了明确,供大家参考学习。
1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
【法规文号】(2004)民一他字第26号
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:
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(2004)1号《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答复如下:
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。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,而非死者。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。
以上意见,供参考。
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
2、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一案的批复
【法规文号】法赔复〔1996〕2号
【颁布部门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
【颁布日期】1996-10-28【实施日期】1996-10-28
【全文】
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:
你院《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案件的请示报告》收悉。经研究答复如下:
根据《国家赔偿法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,石晓丽等5位赔偿请求人都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,各自都应获得一部分赔偿金。赔偿金不应按份额平均分割,考虑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与父母分家,子女尚小等因素,在作出赔偿决定时,应适当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,并应就赔偿请求人各自获得的赔偿金额直接作出决定。